本报讯 7月18日上午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依法对4岁男童沈天逸状告幼儿园特殊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据扬子晚报报道,原告沈天逸的法定代理人在诉状中称,去年6月25日中午11时许,原告所在的某幼儿园小托班因缺少教师,与大班孩子一起在大班教室用中餐,该教室中央放置了一只没有加盖的汤桶,因无老师看管,致使原告在与另一孩子耍闹时跌坐在汤桶内,被严重烫伤,后经南京市法医学会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六级,造成原告终生伤残,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上述各项费用50万元。
庭审中由于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对赔偿数额协商不一,故法院在庭审后将作进一步审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判决。